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11〕1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在招聘和引进人才时,请各单位严格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院将按《管理办法》受理并审核“百人计划”备案申报材料。在《管理办法》发布前引进的人才,按“十一五”期间的标准和要求申报备案。
二、在“百人计划”管理中,对西部地区的有关倾斜政策原则按《管理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西部地区科技人才队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88号)中的有关“百人计划”的特殊政策将不再执行。
三、《管理办法》中规定,对特别优秀的“百人计划”A类申请人年龄可放宽到45岁。“特别优秀”者是指在海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任助理教授或相当及以上职位的学者,在报送的备案材料中需附单位任职证明和专家推荐信。
四、自《管理办法》下发的下一个月起,正在享受“百人计划”岗位津贴的入选者,其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按2000元/月执行,已发放的不再追溯或补发。
五、基本建设费是由用人单位用于帮助解决入选者在单位所在地的住房问题。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原因为由,支持入选者在单位所在地以外地区购置住房。
六、根据新的规定,对“百人计划”候选人实行备案制。对A、B类申请人,有关备案材料经审核通过后,院将发《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候选人备案通知书》,待通过择优支持评审后由院统一发布入选者名单。对C、D、Y、Z类申请人,经备案审核报有关领导审批后,院按季度公布入选者名单。
|